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姬鹏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02********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9民初1454号
案号
(2020)黑0109执1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姬鹏宇、申晓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高煜伦欠款本金200,000元; 二、姬鹏宇、申晓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高煜伦欠款200,000元的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高煜伦已预付)、公告费560元由姬鹏宇、申晓茜共同负担,姬鹏宇、申晓茜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高煜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时间
2020-1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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