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惠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8********00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3民初3060号 |
案号 |
(2020)赣0923执10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吴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信用卡(卡号6259 9600 5262 3436)超支本金47740.23元、利息1372.84元、违约金1594.32元、消费手续费910.66元,合计欠款51618.05元(利息、违约金算至2019年10月22日止,后期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被告吴惠明承担。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