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乐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6********0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5民初316号
案号
(2020)赣1025执恢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魏乐华、魏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管二生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12800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份,2020年5月份至借款本息还清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0元,减半收取6540元,由被告魏乐华、魏勇承担。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应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