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乐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316号 |
案号 |
(2020)赣1025执恢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魏乐华、魏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管二生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12800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份,2020年5月份至借款本息还清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0元,减半收取6540元,由被告魏乐华、魏勇承担。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应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