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乐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6********0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5民初62号
案号
(2020)赣1025执恢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魏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楼伟民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251500元(利息从2017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12月23日止,2019年12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从2019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14元,减半收取7357元,由被告魏乐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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