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燕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32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1025民初877号 |
案号 |
(2020)赣1025执恢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乐飞、邱燕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安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97537.7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胡乐飞、邱燕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为实现本案中债权支付的律师费9000元;三、被告邵文杰、刘笑云、谭海红、刘志明对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9258元,减半收取计9629元,由被告胡乐飞、邱燕琴、邵文杰、刘笑云、谭海红、刘志明负担;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胡乐飞、邱燕琴、邵文杰、刘笑云、谭海红、刘志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