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飞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3********3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3民初2023号 |
案号 |
(2020)冀0133执恢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石飞翔偿还原告赵西乐借款22500元;二、驳回原告赵西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元,由原告赵西乐承担137元,被告石飞翔承担2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