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勇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82********4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703民初1841号
案号
(2020)粤0703执62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9606489】。一、被告陈亚燕、彭建寿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6259074468339957号信用卡欠款本金363543.9元及计至2016年2月7日的利息11360.02元(利息及滞纳金从2016年2月8日起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彭勇彬对被告陈亚燕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亚燕、彭建寿、彭勇彬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24元,保全费2395元,合共9319元,由被告陈亚燕、彭建寿、彭勇彬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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