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3********3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002民初2089号 |
案号 |
(2019)湘1002执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郴州海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海平应偿还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 552 030元,利息138 675.14元(利息按年利率7.125%计算从2015年12月16日计至2016年7月4日,此后另计),合计3 690 705.14元;二、被告郴州海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海平应偿付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11 520元;三、上述一、二项合计,被告郴州海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海平应偿付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 702 225.14元,限被告郴州海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海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对此,被告李小红、李丽娟、陈勇在提供抵押物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小红、李丽娟、陈勇的郴州市北湖区升平路10号北湖网贸商城二三楼商业用房(他项权证号为:郴房他证北湖区字第514007874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郴州海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海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 8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 801元,由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910元,由被告郴州海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海平负担40 8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湘1002执63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743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