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雷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1********1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8民初2160号
案号
(2020)冀0108执恢3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0000元、借期内利息3090.3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5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8.37375‰计算至清偿完毕止)。 二、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尹雷清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宏路东5号明珠花苑7-1-1003房屋在155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56元,减半收取9728元,由被告李国英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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