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长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3********0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722民初1000号
案号
(2019)赣0722执4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六秀、古奕青、古月娥及陈三女各项损失总计206201.73元。二、被告杨长峰、王佑椿、新余市情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黄六秀、古奕青、古月娥及陈三女各项损失520189.27元三、驳回原告黄六秀、古奕青、古月娥及陈三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6275元,由被告杨长峰、王佑椿、新余市情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时间
2019-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赣0722执408号
立案日期
2019-04-02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26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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