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4********8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83民初5704号 |
案号 |
(2020)赣0983执2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胡超、付夏清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江西广厦陶瓷有限公司货款596828元整。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5元减半收取5022.5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792.5元,由原告承担223元,被告胡超、付夏清承担856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