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秋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4********1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882执237号 |
案号 |
(2020)粤1882执恢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海波、刘秋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眭新民借款200000元及利息30059.6元,合计230059.6元,被告谭水记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眭新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8元,减半收取2744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4264元,由被告谭海波、刘秋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