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4********0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民初8848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2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启成借款130273.4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30273.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2日起按照实际违约天数计算,以3万元为上限)。二、被告朱根祥对朱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三、驳回原告徐启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7元,由原告徐启成负担945元,被告朱毅、朱根祥负担292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毅、朱根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时间 |
2020-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