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廉立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1********1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48901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90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廉立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林昌支付劳务报酬20000元,并自2019年5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林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廉立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