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洪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81********2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381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5381执16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伍洪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及手续费共计40463.87元(计至2019年9月10日的本金28573.25元、利息1645.43元、费用10245.19元)。2019年9月1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28573.25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伍洪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1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0元、公告费560元,合共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伍洪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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