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建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5********02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1民初3624号 |
案号 |
(2020)冀0131执1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丁建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邢四包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35000元为基础,自2018年4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被告丁建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