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1********41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4民初625号 |
案号 |
(2020)鄂0304执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雪芹借款本金9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江雪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2195元,由被告孙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