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00********1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03民初208号 |
案号 |
(2019)鄂0303执恢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强、何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艳丹偿还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4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任强、何伟、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后收取19400元,由被告任强、何伟、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鄂0303执恢3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