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5********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5民初975号 |
案号 |
(2020)赣0735执8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88548.23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4月24日的利息为8261.09元,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负担312元,由被告杜华负担79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