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娟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818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3民初17337号
案号
(2020)粤0303执248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01630537】。被告温娟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虹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送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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