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6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天商初字第00808号 |
案号 |
(2019)苏0402执恢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市琛骏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暂计至2014年4月28日利息5600元,以及从2014年4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常州市琛骏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78024元。三、常州市恒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华珍、王华良、吴伟、陈华琴对常州市琛骏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州市恒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华珍、王华良、吴伟、陈华琴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常州市琛骏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6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46469元,由常州市琛骏纺织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恒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华珍、王华良、吴伟、陈华琴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