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春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2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7民初2993号
案号
(2020)冀0427执1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春平、姬秀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书申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限被告李春平、姬秀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书申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4元,由原告承担1069元,被告李春平、姬秀华共同承担430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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