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春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2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7民初2993号 |
案号 |
(2020)冀0427执1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春平、姬秀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书申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限被告李春平、姬秀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书申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4元,由原告承担1069元,被告李春平、姬秀华共同承担43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