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振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1********15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602民初1450号 |
案号 |
(2020)皖1602执恢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振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春山代为清偿的贷款本金40万元和利息33822.0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代偿的贷款本息433822.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