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龙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182********1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1182民初1723号
案号
(2020)黑1182执1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龙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五大连池市天立农资有限公司化肥款本息共计41,455元(本金17,140元+利息24,315元);二、被告孙龙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五大连池市天立农资有限公司化肥款利息(以17,14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29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三、驳回原告五大连池市天立农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原告五大连池市天立农资有限公司负担31元,由被告孙龙江负担41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3-20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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