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6********6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6民初3534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2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强、蒯群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承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就3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4月1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25019975910000044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6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70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608元,由原告承强负担268元,由被告蒯群芳、孙强负担7340元(含公告费600元)。被告蒯群芳、孙强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蒯群芳、孙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