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9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5743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6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62500元,并支付利息(以6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46228400407191153364)。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9元,由被告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负担795元,由原告浙江富丽达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4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218906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795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毛兴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29333627M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盛泽镇镇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