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3********2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293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2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葛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胥加根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承担利息人民币30000元,合计人民币130000元,同时还应承担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351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6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716元,由被告葛飞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葛飞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28880)。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葛飞负担(该费用原告已支付,由被告葛飞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