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4********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4620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4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玲、于殿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4804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和滞纳费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二、原告中银消费金融借款有限公司对被告白玲抵押的房产(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60号广和大厦a-1-2503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31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白玲、于殿席负担250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