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08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5民初610号 |
案号 |
(2020)津0105执1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沈丽萍、武一博将坐落天津市河北区泰来嘉园7-1-2303号房屋腾空,一并将屋内海信牌电视机一台、志高牌空调一个、伊莱克斯牌冰箱一个、津乐牌燃气灶一个、鼎牌抽油烟机一个、海尔牌洗衣机一个、万和牌热水器一个、单人床一张、双人床一张、衣柜一个、餐桌一个、坐便一个、地漏两个、水龙头两个、防盗门一个、电视机和空调遥控器各一个、门禁卡2张、防盗门钥匙2把返还第三人刘杰。如被告沈丽萍、武一博逾期不腾,由第三人刘杰在天津市环城四区范围以内(含市内六区)提供一处不少于15平方米的房屋作为腾房去处,并垫付三个月租金,该租金由被告沈丽萍和武一博承担;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扣除押金3360元后,被告沈丽萍、武一博给付原告天津市相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房屋使用费16800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沈丽萍、武一博给付原告天津市相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0年采暖费12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被告沈丽萍、武一博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相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68元,给付第三人刘杰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