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月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赣中民四终字第8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恢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消宁都县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彭春生的借款15万元及其中的13万元的利息由上诉人黄小荣、李爱民、杨月民和被上诉人彭春生自己各负责四分之一。13万元借款利息以1.5%计算,其中的借款本息计算起始时间为2000年12月18日1万元、12月30日1万元、2001年1月1日2万元、1月14日1万元、1月15日1万元、2月9日2万元、3月5日2万元、3月13日2万元、4月12日1万元,利息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限三上诉人接到判决书三个月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吃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0元,由四人各负担27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