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月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1********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08)赣中民四终字第8号
案号
(2020)赣0730执恢3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消宁都县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彭春生的借款15万元及其中的13万元的利息由上诉人黄小荣、李爱民、杨月民和被上诉人彭春生自己各负责四分之一。13万元借款利息以1.5%计算,其中的借款本息计算起始时间为2000年12月18日1万元、12月30日1万元、2001年1月1日2万元、1月14日1万元、1月15日1万元、2月9日2万元、3月5日2万元、3月13日2万元、4月12日1万元,利息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限三上诉人接到判决书三个月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吃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0元,由四人各负担277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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