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赵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8********2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28民初1325号
案号
(2020)冀1128执4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张赵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6日按月利率10.14‰计算,2016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21‰计算,已付利息25354.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4元,由被告张赵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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