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赵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8********2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28民初1325号 |
案号 |
(2020)冀1128执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张赵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6日按月利率10.14‰计算,2016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21‰计算,已付利息25354.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4元,由被告张赵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