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树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9********7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3民初732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树军给付原告涞水乾鑫坤润洗涤有限公司洗涤费用244631元,并自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刘树军负担2485元,原告涞水乾坤润洗涤有限公司负担41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反诉原告刘树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