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0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92民初1682号 |
案号 |
(2018)苏0492执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鸿凯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凯恩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常州申潞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龙墅贸易有限公司、张仲卫欠款6383593.43元;二、被告常州鸿凯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凯恩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常州申潞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龙墅贸易有限公司、张仲卫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被告徐军、顾晓静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龙墅贸易有限公司、张仲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91元,由原告负担2343.6元、被告负担56247.4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时间 |
2018-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