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2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23民初1386号 |
案号 |
(2018)赣0123执恢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以820万元为本金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820万元的范围内就被告陈剑平、江西省金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20150044、20150045、20150048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200元,由被告陈剑平、江西省金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11 |
发布时间 |
2019-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