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春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3********2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23民初565号
案号
(2018)赣0123执6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春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3445.79元,被告江西省金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93元,被告江西省金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93.07元。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江西省金剑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上述缴款期限内一并支付至原告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10-17
发布时间
2018-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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