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云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5********0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25民初1691号
案号
(2020)冀0525执6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一鸣借款360000元;自2014年6月1日起支付16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9日起支付200000元的利息,该两笔借款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董一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彭云峰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彭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一鸣借款360000元;自2014年6月1日起支付16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9日起支付200000元的利息,该两笔借款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董一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彭云峰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彭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一鸣借款360000元;自2014年6月1日起支付16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9日起支付200000元的利息,该两笔借款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董一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彭云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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