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祁永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11********1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22民初3646号
案号
(2020)冀0822执18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祁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振友运费和借款9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所欠运费和借款9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韩振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0元,保全费1,020.00元,合计3,020.00元,由被告祁永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中如审 判 员 师庚卯人民陪审员 王海泉二0二0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杨艳秋附页判决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支付票款或者费用的合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上诉期限及方式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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