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继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4********4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322民初1271号 |
案号 |
(2018)冀0322执1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江山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ZRBSH20160618001】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二、车架号为L3AKECGN0GY800033、L3AKECGN2GY800034、L3AKECGNXGY800038、L3AKECGN6GY800070、L3AKECGN8GY800071的渝州牌客车五台归原告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江西省江山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三、被告江西省江山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1798014.2元、逾期利息为252625.94元。四、被告郑作河、张玲、郑继东、尤津津、酒泉航天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作河、张玲、郑继东、尤津津、酒泉航天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江山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上述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90元,由六被告均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16 |
发布时间 |
2018-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