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广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9********0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粤5381执3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梁广镇、梁立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锦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梁广镇、梁立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锦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19000元。三、由被告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肇庆银湖成投资有限公司、云浮银湖城旅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被告梁广镇、梁立彬所欠的借款本息及应支付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7895元、保全费5000元,共352895元(原告已预交182895元),由被告梁广镇、梁立彬、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肇庆银湖成投资有限公司、云浮银湖城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4-21
发布时间
2016-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6)粤5381执327号
立案日期
2016-04-21
执行法院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1071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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