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4********3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9民初5216号 |
案号 |
(2020)黑0109执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于洋、于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贵华借款本金700 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420元(杨贵华已预付),由于洋、于美承担,于洋、于美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付款给付杨贵华。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