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卉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02********0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1民初2544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1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卉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行借款本息 105 400.00元。并以91 8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7375%计算,一并给付自2019年4月4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二、如胡卉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清偿的部分应以本案所涉坐落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建设路冷库小区4栋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为71.0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双房权证尖字第20142440号)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08元,减半收取计1 204元,由被告胡卉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