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6********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5民初1462号 |
案号 |
(2020)赣0725执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锋支付货款75815元、利息53828.65元,合计129643.65元;二、被告王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锋支付2019年11月1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被告王齐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