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281********0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222刑初60号 |
案号 |
(2020)赣0222执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文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36年10月17日止)。四十二、被告人张文才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扣押在案的财产先予折抵,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多余部分予以返还。四十三、被告人张文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予以返还被害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