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秋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4********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4民初470号 |
案号 |
(2020)赣0824执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建林、孙秋祥应偿还原告张金梅借款本金12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8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建林、孙秋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