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2********03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2民初3064号 |
案号 |
(2020)赣0722执1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梅翔、李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0月22日利息为151.17元,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俞建华;二、驳回原告俞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被告梅翔、李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