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边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3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1民初6438号 |
案号 |
(2020)津0111执2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豆丽霞、边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徐林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0日至实际支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70元,全部由被告豆丽霞、边鹏负担(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