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司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3********50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103民初3512号
案号
(2020)豫1103执14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确认,被告司敏尚欠原告王顺德、郭富花借款本金200000元,截止2019年6月30日利息共计90000元,被告司敏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王顺德、郭富花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二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二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二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二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2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二原告利息40000元,于2026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二原告利息50000元。二、如被告逾期还款,视为下余所有还款期限提前到期,且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月息1%以200000元的下欠本金数额为基数计算至下欠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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