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司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50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3民初3512号 |
案号 |
(2020)豫1103执1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确认,被告司敏尚欠原告王顺德、郭富花借款本金200000元,截止2019年6月30日利息共计90000元,被告司敏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王顺德、郭富花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二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二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二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二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2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二原告利息40000元,于2026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二原告利息50000元。二、如被告逾期还款,视为下余所有还款期限提前到期,且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月息1%以200000元的下欠本金数额为基数计算至下欠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