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景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4********2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4民初734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4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景志刚、黄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王志强110367元; 二、驳回王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8元,保全费1072元,合计3580元,由被告景志刚、黄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