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8********3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8民初684号 |
案号 |
(2020)冀1128执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安连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阜城县码头镇西街钢材经销处货款80540元及利息(以8054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7元,由被告安连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