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淑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21********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521民初3019号
案号
(2020)黑0521执12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集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齐云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集贤支行借款本息770 783.33元,并以500 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6%标准计算,一并给付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凌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如齐云飞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应以齐云飞名下坐落在集贤县永安乡青春村、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集永字第0047)及被告吴永河名下坐落在集贤县宾馆住宅楼(6西4层)、建筑面积为94.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集房权证繁荣字第00057450)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507.84元,减半收取计5 753.92元,由被告齐云飞、凌玲、吴永河、姜淑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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